【案件介绍】
刘某自1995年6月起一直在某制衣厂工作,负责机床维修和调试工作,2003年11月,刘某在检修机器时发现机床零部件损坏,便向厂长建议更换。厂长于是指派其上街购买更换的零部件,途中刘某被一汽车撞伤,导致髋骨骨折,后发展为合并创伤性关节炎,刘某先后在医院住院6个月,用去大笔医疗费。刘某要求制衣厂给予报销,厂方以其不在工作场所受伤不认定是工伤为由,拒绝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刘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涉及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并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刘某自1995年起在制衣厂工作,便同制衣厂形成实质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需遵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规定。刘某在上班时间受厂长指派到厂外购买零部件,虽然属交通事故,刘某有权向肇事者索赔,但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形成并不因此免除企业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工伤事故的认定,应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若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而发生争议的,由工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本案受伤者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受到伤害而致伤的,应当属于工伤,需要说明的是,工伤保险纠纷案件应当先经过工伤认定程序,若一方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仍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受害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