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明玉律师亲办案例
【经典案例】代 理 词
来源:马明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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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本案原告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伍**起诉离婚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依照《律师法》的规定调查了有关证人,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被被告欺骗蒙蔽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在婚后才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加上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双方性格不合,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原告与被告生育一女名易**,现已4周岁,原告离家出走后经常回家探视孩子,每次都遭被告恐吓,在这种情形下原告打工靠微薄的工资料理孩子衣食住行,被告对孩子不闻不问,整天酗酒不沾家。如果原告婚前了解到这些,是完全不可能和被告结婚的。有哪一个女人希望自己经常生活在暴力的阴影下呢?这充分说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非常草率。加之被告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并且有多次打骂原告的行为,导致双方本来基础就很薄弱的一点感情已经被彻底破坏掉,原告无法继续与一个有暴力倾向、不履行家庭义务的人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以及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感情破裂、应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今天的庭审中,鉴于被告未能参加本次庭审,足以说明被告是一个不讲信用的人,这样的人无视法庭纪律无故不到庭应诉,可想而知在实际生活中被告是怎样的一个人。原告面对被告这样没有夫妻情感的男人,除了经常被打,心灵和肉体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并对其精神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原告的精神一直都处在恐惧之中,经常整夜失眠,有时从恶梦中惊醒,不敢接被告的电话,不敢面对被告凶神恶煞的面孔,只有离家出走来解脱被告的施暴,被告的暴力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


《婚姻法》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其立法目的在于,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应尽早结束其痛苦的婚姻,以避免当事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给当事人造成更严重的身心伤害。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以及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和被告生活在一起,原告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屡屡对原告施暴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被告也一再表示同意离婚,但是被告始终不配合法庭调解,显然被告的行为是藐视法庭的尊严,离婚是双方的事,被告无故缺席不参加应诉,法庭应判决离婚。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无视原告人身尊严实施家庭暴力,等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三、双方共同所生育的女儿易**被告家庭强烈要求由被告抚养,原告同意被告的请求。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将对女儿尽法律规定的义务,保证女儿健康成长,也能缓被告的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实施家庭暴力、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马明玉

2013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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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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